社團人專業領導培力學分學程修習辦法

國立臺灣師範大學
社團人專業領導培力學分學程

修習要點

104年4月10日103學年度第2次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
104年4月29日103學年度學分學程審查委員會第2次會議審議通過
104年5月27日103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
105年3月16日104 學年度第2次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
105年5月18日104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
110年4月28日10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

一、

國立臺灣師範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培育學生創新領導、團隊合作之能力,增進未來就業優勢, 依據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分學程設置辦法」設立社團人專業領導培力學分學程(以下簡稱本學程),本學程之設置單位為教務處通識教育中心,承辦單位為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。

二、

本校學生於在學期間得修習本學程,無需事前申請修習資格。

三、

本學程至少應修習16學分,包含必修課程「社團經營實習(一)、(二)」共計4學分,選修課程12學分,課程資料詳見本學程修習科目表。

四、

本學程之社團經營實務課程:「社團經營實習(一)、(二)、社團行銷實務、社團領導培訓方案規劃與實施、社團評鑑規劃與執行」等五門屬全人工加選課程,欲修習之學生需於加退選截止前向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登記,經審核符合修習條件者,統一簽請教務處協助選課事宜。
各課程修習條件如下列:
「社團經營實習(一)、(二)」:學生修習課程當學期須具有社團幹部身分。
「社團領導培訓方案規劃與實施」:學生修習課程當學期須具有社團負責人身分。
「社團行銷實務、社團評鑑規劃與執行」:學生曾擔任過社團負責人或社團幹部。

五、

修習本學程之本校學生,已符合就讀系(所)畢業資格但尚未修滿本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時,得依規定申請延長修業年限,惟已修習科目之學分總數須達6學分且包含必修課程;如獲錄取為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學校碩、博士班學生,得於在學期間繼續修習本學程。

六、

修畢本學程規定之科目及學分者,得檢具申請書及歷年成績單,經承辦單位審核無誤後,向教務處申請核發學分學程證明書。

七、

本要點未規定事項,悉依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八、

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